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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振河与王长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河,王长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刘振河,男,汉族.被告:王长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河诉被告王长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河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河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拖欠债务问题已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案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0元,适用于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刘振河负担审判员  马新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六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