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敏与王松青、代玉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王松青,代玉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刘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振刚,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松青,居民。被告代玉国,成年,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松青、代玉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敏于2015年10月26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王松青、代玉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