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刘国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刘国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梁大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雄坚、罗卓均,该行职员。被告刘国成,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52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刘国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赵静欣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绯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