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张洪石、李秀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张洪石,李秀方,杨林豹,付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为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忠,男,枣强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洪石,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李秀方,女,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杨林豹,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付英顺,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洪石、李秀方、杨林豹、付英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自动履行,并申请中止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清 亮执行员 关西勇执行员赵志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