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学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举,李学兴,孙纪艳,殷自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306-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举。被执行人李学兴。被执行人孙纪艳。被执行人殷自路。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学举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学兴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巨峰社区8号楼4单元202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学兴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巨峰社区8号楼4单元202室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