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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段喜兰与王俊龙、董迺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喜兰,王俊龙,董迺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段喜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俊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董迺鲁,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喜兰诉被告王俊龙、董迺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喜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俊龙、董迺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喜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喜兰撤回对被告王俊龙、董迺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喜兰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洋代理审判员  阴 月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