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裕昌与武平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昌,武平县人民政府,武平县平川镇西厢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岩行初字第52号原告王裕昌,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廖卓文。委托代理人方斌。委托代理人彭伟林。第三人武平县平川镇西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裕昌诉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裕昌以本案需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裕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裕昌负担。审 判 长 许虹菁代理审判员 廖晓红人民陪审员 赖小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维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