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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6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冯秀秀、吕亮与王鹏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秀秀,吕亮,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6138-2号申请人冯秀秀,农民。申请人吕亮,农民。被申请人王鹏飞,农民。我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61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王鹏飞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申请人王鹏飞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查封该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鹏飞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扈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