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诉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冬琴与裴向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冬琴,裴向阳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诉保字第0025号申请人孙冬琴。委托代理人冯亚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颂新,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裴向阳。申请人孙冬琴与被申请人裴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裴向阳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