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春发、林志堤与林长团、吴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郑春发,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原告林志堤,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林长团,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吴初栋,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发、林志堤与被告林长团、吴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发、林志堤以与被告林长团、吴初栋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发、林志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郑春发、林志堤负担。审 判 长 田宝玲人民陪审员 林圆圆人民陪审员 范立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迎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