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锦忠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32号之二原告张锦忠。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刘海安,职务不详。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丽迪,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忠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嘉骏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