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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建良与宋俊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42号原告张建良,农民。被告宋俊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良诉被告宋俊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建良负担。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