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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玄伟力与李红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伟力,李红利,梁尚宝,张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玄伟力,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罡,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红利,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尚宝,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勇,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玄伟力与被告李红利、第三人梁尚宝、张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玄伟力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伟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玄伟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为2030元,由原告玄伟力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