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玄伟力与李红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伟力,李红利,梁尚宝,张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玄伟力,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罡,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红利,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尚宝,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勇,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玄伟力与被告李红利、第三人梁尚宝、张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玄伟力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伟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玄伟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为2030元,由原告玄伟力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