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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与武汉美亚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7号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211号、212号1幢。法定代表人:叶本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琼,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美亚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二号(创意园二栋301、303室)。法定代表人:宋峻松。委托代理人:刘天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亚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谦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