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行审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吴连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吴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审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吴连生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围墙227延长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对非法占用的45.4平方米土地的罚款,罚款额为454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起始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安 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