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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秀莲与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行初字第30号原告李秀莲。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安家堡乡安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康永亮,该乡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彦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莲诉被告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秀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莲撤回对被告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莲承担。审 判 长  常鸿明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