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有能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有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有能。杨有能因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南通市通州区国土分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办撤销信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1日,杨有能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及国土分局将其街道遗产宅基地转移到先锋街办三圩头村1组,只有房屋面积52平方米,宅基地没有入证。2011年8月8日先锋街办在旧镇改造中,将其房屋合法面积52平方米变成非法面积49.35平方米,将街道宅基地变成耕种田,青苗地0.14亩。其因上述事情向相关部门信访,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分别向起诉人作出通土资(信)(2015)54号和先街办信复(2015)3号信访答复意见。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杨有能系对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而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杨有能的起诉不予立案。杨有能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政府部门将其历史老街的祖传遗产宅基地转移到农村是违法行为,与其签订的拆迁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杨有能对相关政府部门的信访答复不服,从而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杨有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久斌审判员 杨 谦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