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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克凡与冯虎、郭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克凡,冯虎,郭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克凡。委托代理人孙永地,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军。上诉人秦克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党龙泉、审判员刘煜(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克凡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地、被上诉人郭瑞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冯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克凡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党龙泉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正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