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王雪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王雪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6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王贵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善嘏,女,住晋江市。被告王雪端,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王雪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以被告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