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兆清与上海食福餐厅、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清,陈晓莉,上海食福餐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443号原告郑兆清,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刘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晓莉,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上海食福餐厅,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兆清与被告陈晓莉、上海食福餐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上海食福餐厅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靓审 判 员 李 珺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