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桂花诉银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吴桂花,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银歌,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花诉被告银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桂花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