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龙岗区畅享欢乐迪乐吧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畅享欢乐迪乐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赖晓前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畅享欢乐迪乐吧,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惠路南侧龙兴商业广场1号楼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852828-9。投资人:赖晓前。委托代理人:高红波,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系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畅享欢乐迪乐吧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赖晓前,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系深圳市龙岗区畅享欢乐迪乐吧的投资人。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畅享欢乐迪乐吧(以下简称畅享欢乐吧)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赖晓前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二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二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MV名称:《期待你的爱》。二、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否。三、音集协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四、音集协是否经授权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是。五、音集协获得作品著作权的来源: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音乐公司)与音集协于2010年11月11日签��《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六、音集协获得授权权利的内容:复制权、放映权等。七、音集协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专有使用权。八、音集协获得授权的期限:2010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海蝶音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1月11日,海蝶音乐公司与音集协再次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九、音集协获得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十、音集协诉请保护权利:复制权、放映权。十一、畅享欢乐吧侵权的方式: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播放音集协管理的MV《期待你的爱》。(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8668号公证书中载明,2014年2月24日,在畅享欢乐吧经营场所内可以点播涉案MV。十二、被控侵权MV与诉请保护MV的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MV与诉请保护MV相同。十三、畅享欢乐吧侵犯音集协对MV享有的相关权利:复制权。十四、畅享欢乐吧是否认可使用了涉案MV:认可。十五、畅享欢乐吧获得涉案作品的方式:第三方提供。十六、如为第三方提供,畅享欢乐吧是否已审查第三方得到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未审查。十七、音集协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十八、畅享欢乐吧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无证据证明。十九、畅享欢乐吧经营规模:畅享欢乐吧称��有51间房,每间房内有一套点歌系统。二十、音集协合理开支的项目及金额:音集协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2万元,共52案)、公证费票据金额1500元、取证消费票据金额236元(该公证取证行为取证了100首歌曲)。原审法院认为,音集协提交的出版物专辑具有明确的版权信息,为合法出版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有出版号和完整的ISRC编码,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证明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海蝶音乐公司是涉案MV著作权人。畅享欢乐吧虽然提出音集协提交的专辑系非法出版物的质证意见,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法院对畅享欢乐吧提出的质证及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而认定海蝶音乐公司是涉案MV《期待你的爱》》著作权人。经核查,海蝶音乐公司制作的MV《期待你的爱》尚未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歌词词曲在其中仍起主导作用,画面仍主要为演唱者演唱表演的再现,依法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根据海蝶音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可以认定音集协依法获得了涉案MV制品的复制权。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原审法院对(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8668号公证书所载明的涉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畅享欢乐吧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收录涉案MV,侵害了音集协涉案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畅享欢乐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畅享欢乐吧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赖晓前是个人独资企业畅享欢乐吧的投资人,依法应对畅享欢乐吧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畅享欢乐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录像制品《期待你的爱》;二、畅享欢乐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三、赖晓前对畅享欢乐吧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畅享欢乐吧、赖晓前承担。原审宣判后,畅享欢乐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音集协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音集协没有权利对畅享欢乐吧进行维权诉讼。音集协与海蝶音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规定,海蝶音乐公司应依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音集协进行登记。在一审中,音集协未提供《登记表》,无法证明涉案歌曲在经授权登记表内,因此无法证明涉案歌曲是经过授权的。二、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现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版权判赔金额为300-600元一首。一审法院判决1000元一首过高。且涉案MV储存在歌库,90%以上是没有使用,根据使用才付费的原则,一审按1000元一首标准判赔,明显有失公平。三、畅享欢乐吧经营的KTV是2013年底才开业的新店,开业时间不长,地处偏僻,且以量贩超市经营模式,获利微薄,一审判赔标准远远超出畅享欢乐吧正常经营的承受��围,于情理不符。被上诉人音集协答辩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内容明确,不存在授权内容不明的情况。畅享欢乐吧侵权事实清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畅享欢乐吧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音集协诉讼请求如下: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及承担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涉案MTV系录音录像制品无异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音集协是否享��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原审判决金额是否适当。关于焦点一。音集协提交的正版DVD上标示有版权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海蝶音乐公司系涉案MTV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海蝶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畅享欢乐吧主张音集协未提交音像节目登记表无法证明海蝶音乐公司将涉案MTV授权给音集协,本院认为,《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明确表明海蝶音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且海蝶音乐公司亦未对音集协管理涉案MTV提出异议,故畅享欢乐吧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原审法院在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畅享欢乐吧侵权获益或权利人因侵权遭受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欢乐壹佰公司及其横岗分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1000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畅享欢乐吧主张该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畅享欢乐迪乐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