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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蓝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