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亚龙与李国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袁亚龙,男,住柘城县。被告李国章,男,住柘城县。原告袁亚龙诉被告李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亚龙诉称,原告袁亚龙在某某街上办有一个电信营业厅,后转让给李国章,转让费10万元。被告李国章给原告打有欠条一张,并约定2015年4月13日到5月13日还3万元,剩余的于一个月后还清。但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被告不但没有还款,现在手机也不接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李国章返还原告袁亚龙欠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袁亚龙原在某某经营一家电信营业厅,2015年4月13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以10万元价格将营业厅转让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该10万元欠款由被告分两个月还清,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还3万元,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13日还清余款。原告亦将该营业厅移交给被告。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不还,后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以10万元价格将其营业厅转让与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原告也将该营业厅移交给被告,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未约定有利息,本院对原告有关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章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袁亚龙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袁亚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国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2300元(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帐号80000160791101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人民陪审员 皇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振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