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桂平与邢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平,邢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周桂平,女,汉族,1938年3月28日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邢向英,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住许昌市。被告:邢向华,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平诉被告邢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原告周桂平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