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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五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五初字第35号原告:李某某,女,2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某某,男,25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敏审 判 员  赵献伟代理审判员  常洪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晓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