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受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林大刚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大刚,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大刚。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上诉人林大刚因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1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大刚上诉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椒江政府)作出的(2015)第2号告知书中所述的市委办(1993)50号文件,林大刚未申请公开也不需要,椒江政府答非所问,对林大刚申请公开的《椒江市委办(1993)58号文件》应当重新给予答复。林大刚起诉要求确认椒江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原审裁定将其混淆为历史遗留问题,是对林大刚诉求的遗漏和歪曲,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林大刚向椒江政府申请公开《椒江市委办(1993)58号文件》政府信息,椒江政府向其告知的内容系关于市委办(1993)50号文件,与林大刚申请公开的文件不符,林大刚据此起诉要求确认椒江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并撤销该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逾期不予答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中林大刚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