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全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全伟,又名张小波,男,汉族,1992年生。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全伟罚金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