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赛英与姚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杨赛英,女。被告姚杰,男。原告杨赛英诉被告姚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马益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赛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赛英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9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被告声称其承包郴电国际龙坤花园工程的水电工程,交给原告施工。约定了价格为每平方90元(不含税)。工程保证金50万元,在11月5日前交20万元,其余30万元到项目部成立开工一次交清。合同签订后,2011年10月30日,原告按照约定交给被告定金10万元,2011年12月11日交给被告押金1万元。后被告并未把工程交给原告。原告只好要求被告退回定金10万元和1万元押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了38000元,其中的2000元是另付给原告代被告还的欠账,实际只返还原告定金和押金36000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和押金174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杰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原告杨赛英与被告姚杰签订了《合作协议》,内容为:“郴州市金利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郴电国际,龙坤花园工程,水电工程3万元/每平方米,由承包方湖南双江建设有限公司姚杰,交给杨赛英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一、水电工程按每平方90元(不含税)包给杨施工;二、付款及保证金的返还按总合同执行;三、工程保证金总计伍拾万元,在11月5日前交20万元,其余30万元到项目部成立开工一次交清。”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确认。2011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拾万元定金,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赛英人民币拾万元整,此款为水电工程定金。”2011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壹万元押金,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赛英人民币壹万元整(水电工程押金)。”嗣后,被告并未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要求返还定金及押金,经多次催讨,被告返还了36000元,剩余定金及押金未予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其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两份收条,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及返还押金。阐述如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案中,原告杨赛英与被告姚杰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杨赛英依照约定向被告缴纳了定金10万元、押金1万元,但被告未依照约定将该水电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主合同标的额,本院按照原告的陈述认定主合同标的额约为300万元,定金1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定金20万元、押金1万元,被告已返还36000元,还应返还174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杨赛英1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姚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玉 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