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1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世尧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052-2号原告蓬莱世尧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206国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32616242-1。法定代表人孙浩斌,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富水路75号。被告宋战军,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蓬登民初字第10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二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的银行存款4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宫继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