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林生申请执行邹勇、陈虹萤、罗士锋、苏君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肖林生,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被执行人邹勇,男,1948年3月7日生,汉族,广西自治区贵港市人。被执行人陈虹萤,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广西自治区贵港市人。被执行人罗士锋(又名罗土风),男,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城江区人。被执行人苏君学(又名苏军学),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福民重字15号民事判决书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林生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勇、陈虹萤、罗士锋(罗土风)、苏君学(苏军学)支付货款209115.12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36元、公告费1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福执字第188-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虹萤银行存款114135.7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虹萤的银行存款一十一万四千元到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开户单位:福泉市财政局,帐号:546001040006206),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虹萤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章飞审 判 员 幸仁义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国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