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宣城市诚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宣城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908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宣城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宣城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