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恒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417号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越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青岛恒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