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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光玉与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忠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玉,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忠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30号原告李光玉,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宏,男,生于1964年9月30日,汉族。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06582-6。法定代表人王家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锦平,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忠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玉诉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忠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玉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交纳1568.5元,由原告李光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简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