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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曲滨生申请宣告曲乃石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滨生,曲乃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曲滨生,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曲乃石,男,1947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曲滨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曲乃石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曲滨生与被申请人曲乃石系父子关系。2015年10月13日,申请人曲滨生以被申请人曲乃石于1989清明后一天早上出门未归,家人曾去芦家派出所报案,但未有记录,现以二十六年至今未归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曲乃石死亡。但申请人曲滨生所提供的被申请人曲乃石失踪的证据仅有一份由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道办事处黄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曲乃石是该辖区居民,且依据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在2011年6月25日下午13时20分44秒打110报警寻找曲乃石及提供2011年6月2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一份,该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曲乃石失踪多年至今查无下落的事实。故申请人曲滨生的申请不符合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曲滨生的申请。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