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熊小华,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熊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CT22**号出租车在晋江大桥由晋江往泉州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晋江大桥泉州路段时,碰撞该路段横穿公路的被害人聂某某,致聂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聂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肇事后,张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天,公安人员即在本区宝洲街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10日,张某某与其所在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因事故造成被害人人民币2800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但辩称事故发生时张不知道撞到人,张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辩护人还提出:1、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本案被害人于凌晨4时呆在道路中,是本案发生的的重要原因,被害人具有过错;3、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CT22**号出租车沿晋江大桥由晋江往泉州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晋江大桥泉州路段时,与被害人聂某某发生碰撞,致聂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聂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肇事后,张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同日,公安人员即在本区宝洲街将张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10日,张某某与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因事故造成聂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日,一位出租车司机驾驶闽CT22**出租车到钣金车间找其修车。其见该车没有中网、左下群后包角级中网标,便更换这些配件,并维修该车的水箱。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张某某合伙驾驶闽CT22**出租车,白天由其驾驶,晚上由张某某驾驶。二人交接出租车的时间为5时和17时。2015年3月2日,其交接出租车时看到车的前部有破损,其问张某某,张称驾驶时在晋江大桥撞到木头。嗣后,其驾驶车到伟良修理厂,修理了车辆前中网车标、左防雾灯网、左后轮的一塑料板和水箱。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闽CT22**出租车是南安市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该辆出租车由公司驾驶员张某某和张小平驾驶。晚上由张华良驾驶,白天由张小平驾驶。双方交接车的时间是每天的5时和17时。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及委托书,证实其受聂某某的妻子李玉芹的委托处理聂某某交通事故的事情。聂某某有二个女儿,聂平时没有工作,有时候会打零工或捡废品。5、泉州市急救指挥中心随车诊疗记录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证实事故导致聂某某死亡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辨认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事故发生情况,与本院认定的一致。7、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测试单、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不存在酒后驾车情形。8、泉州伟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工料费清单、保险单,证实案发后,涉案汽车的保险及维修情况。9、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运输证、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实张某某具有C1车型驾驶资格。闽CT22**出租车是南安市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造成现场变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1、丰泽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和南安市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聂某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并取得谅解的情况。12、路线图、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当日,涉案闽CT22**轿车的行驶路线及事故现场提取的车辆散落物,系闽CT22**轿车正面及左侧后轮眉与底板连接部位损坏而脱落,系与软体物碰撞所致。1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归案情况。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2015年3月2日4时许,其驾驶闽CT22**出租车从晋江返回泉州市区,当其沿晋江大桥由晋江往泉州市区方向行驶时,忽然听到车辆前面有一声响声,其将车靠边停下,并下车查看左侧轮胎,发现轮胎完还是完好的。当时,其回头看,发现车辆后方十几米处有一个黑黑的物体,其以为是石头就没去管他,并驾车离开。当时路面视线好,但路灯不是很亮。其从3月1日17时到事故发生时都一直在工作,事故发生时其有些睡意,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其驾车到市政府旁边加气站加天然气时,发现车辆前部中网的车标掉了,车辆中网和左侧防雾灯网也破损了。其将车开到云山社区跟张小平交接车,张问车辆怎么坏了。其称应该是在晋江大桥上撞到石头或者木头了。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互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车辆发生碰撞后,驾车继续直行10多米后下车查看,此时被害人在其车辆后方十余米处,被告人也发现车后有可疑物体,但被告人仅下车查看车轮胎后又驾车离开,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知道撞到人,主观上没有逃逸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明芳人民陪审员 陈芸生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江艺附本案所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