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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星际网吧、梁必业与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星际网吧,梁必业,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张家口市星际网吧,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号楼*号。投资人:朱立涛,该网吧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玉栋,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必业,张家口市星际网吧实际经营业主。被告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宇,该公司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家口市星际网吧(以下简称星际网吧)、梁必业与被告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市政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星际网吧委托代理人刘玉栋、原告梁必业,被告市政供热公司赵振宇、王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星际网吧、梁必业诉称,2014年11月1日早晨9时左右,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花园小区10号楼1单元的5至6楼的楼道暖气管道突然断裂,流出的暖气热水沿着楼道流入位于该小区10号底商的网吧及该楼地下室,造成了该网吧存放在地下室中的多台电脑设备及其电脑的配套设施(张家口市百度网城二部)等多项财产遭受到严重的损失。该小区属集中供热小区,供热负责单位是被告市政供热公司。侵权纠纷发生后,上述原告方曾多次与本案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共计247317.6元。被告市政供热公司辩称,被告市政供热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争议的事故发生在花园小区10号楼1单元5楼至6楼暖气管道井的除污器出现漏水。漏水后我们接到抢修电话,积极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抢修。该小区在建成后,采暖方式已为分户控制,故我公司未对该小区供暖管道进行过改造。其采暖设施也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安装。因此该小区的采暖设施产权不是我公司,故我公司不对其负责。我公司负责全市800多万平米的供热,只对我公司修建、设立的管道网负责维修维护,对小区自建的供暖设施只有抢修义务。故我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早晨9时左右,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花园小区10号楼1单元的5至6楼的楼道暖气管道中的除污器出现漏水现象,流出的暖气热水沿着楼道流入位于该小区10号底商的网吧及该楼地下室,造成了该网吧存放在地下室中的多台电脑设备及其电脑的配套设施(张家口市百度网城二部)等多项财产遭受损失。原告主张该小区属集中供热小区,供热负责单位是被告市政供热公司,故市政供热公司应对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共计247317.6元。经调查,本案涉案房屋所属的花园小区现无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购买电脑时的收款收据3张,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损财产的数量及其价值为180070元;2.张家口华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此次事故中营业损失为62247.6元;3.照片4张,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网吧现场的情况。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非正规发票,且未有相关购买明细作为说明。此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多少;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报告是原告方自行鉴定的,非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对证据3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对证据2因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委托鉴定,故不予认定;对证据3因该照片中未能明确表明拍摄时间及拍摄地点,故不予认定。法庭依被告申请,向花园街街道办事处调查取证关于2010年花园小区热网改造的情况,该办事处出具证明,内容为:我办事处辖区内花园小区2010年属于有物业管理小区,供热改造办事处未参与,对改造情况不了解。原告对此的质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被告未对花园小区进行热网改造。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并陈述被告单位未向该小区业主收取过供热改造费用,足以证明被告未对该小区供热设施进行过改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为造成事故的损坏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由被告负责该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责任的证据,及对造成事故的损坏供暖设施进被告改造过的证据。另原告未主张是因被告供热的水质有问题,从而造成引发事故的供热设施损坏。本院认为,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人应为侵权责任人。本案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原因为网吧所属楼房的5至6楼供暖设施漏水所致。故侵权责任人应为该损坏的供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日常管理维护人。而本案被告仅为该小区、该楼房的供热主体,而非该损害的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人。因涉案的损坏供热设施位于小区楼道内,原告也未有该管道经被告改造过的证据,故被告对该损坏的供暖设施不负有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原告亦未主张是因被告供热的水质有问题,从而造成引发事故的供热设施损坏。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为该起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害及营业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星际网吧、梁必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张家口市星际网吧、梁必业刘茂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