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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铭鼎包装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铭鼎包装有限公司、张叶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铭鼎包装有限公司,张叶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华。委托代理人:刘继光,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燕,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铭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聪。被告:张叶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铭鼎包装有限公司、张叶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1元,减半收取2875.5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695.50元,由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