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阴爱珍诉被告张满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阴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