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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阴爱珍诉被告张满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阴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