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永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永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83号1栋。法定代表人:冯汉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永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5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福军,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永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永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