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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国全与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全,张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李国全,男,保山市施甸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洪强,汉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龙,男,保山市隆阳区人。原告李国全与被告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全起诉称,2011年2月,被告在瑞丽景城花园小区承包工程,原告帮助其做围墙基础及毛石工程。同年6月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钱21760元。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龙支付给原告工钱2176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全与被告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被告张龙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生活,其父母均已去世,其妻已与张龙离婚,原告未提供被告现在的住址,也未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张龙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