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莹与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蒋四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刘莹,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董学全,系刘莹之夫。委托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丁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四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贾丽,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克杰,系贾丽之父。被告:孙敦杰,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莹与被告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蒋四旺、贾丽、孙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莹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莹负担。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常 莉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