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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晓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现役军人。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5064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