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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刘秀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刘秀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63号原告:李秀兰,女,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刘秀花,女,回族,1954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刘秀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刘秀花已向原告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全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