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3年1月3日,甘肃省酒泉市人,酒泉市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6日,甘肃省酒泉市人,酒泉市亚洲新能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亚麒,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1年3月,我与被告相识并相恋。2015年1月22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性情多疑,禁止我与其他异性说话、接触。结婚初期,被告就因上述原因和我争吵,我一再忍耐,但被告不思悔改,而且我每次发工资时,被告都要让我交出工资,否则就是吵架。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又因工资和我争吵,还气急败坏将我独自反锁在家,将我的手机拿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恐惧之下就从厨房窗台跳楼逃出,导致我左脚扭伤,左胳膊擦伤。至此,我对这段婚姻已彻底失去了信心,无法继续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第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谈恋爱时就发现原告有说谎的毛病,且脾气不好,由于上述原因,我在结婚前几个月就不想和原告结婚了,但原告苦苦哀求,也多次承诺改掉以前的毛病,我为了与原告来之不易的感情,才下决心与原告结婚。但结婚后,原告并未悔改,周末不着家,总是和所谓的朋友去唱歌、喝酒,到凌晨才回家,我一问原因她就和我吵,且原告也不履行作为一个妻子的义务,不但自己的工资花的一分不剩,而且结婚后一直坚持不生育,这让我无法理解。我们俩人的感情发展到今天的地步,也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已相识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原告改掉自己的坏毛病,我还是希望和原告一起生活。第二,若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将收取的6万元彩礼及给她买的“三金”予以返还。由于我家经济条件不好,家里为了我的终身大事,我父亲向酒泉农商银行以8.6%的年利率申请了8万元贷款,其中6万元作为彩礼给了原告,剩余的钱给原告买了三金及举办婚礼等事宜花销殆尽,我的家庭背负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导致家庭困难,现原告与我结婚不到半年便提出离婚,更给我及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故要求原告返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识并谈婚。2015年1月2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再次争吵后,原告马某某离家至今。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由原告提交的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被告出具的结婚证二份、聊天记录、录音光盘一张、证人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马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应准许双方离婚。被告王某某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造成被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应予返还。由于彩礼数额双方说法不一,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收取彩礼6万元,原告只认可3万元,被告虽申请证人武小永出庭作证,但证人系被告姐夫,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被告亦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证人证言不予采纳。本院将按原告马某某认可的3万元予以认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的请求,因“三金”系双方结婚时被告送给原告的礼物,应视为被告自愿赠予行为,不应予以返还,故被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告马某某返还被告王某某彩礼3万元。限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