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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7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满忠与李秋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忠,李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714-3号申请执行人陈满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418。被执行人李秋南,男,1943的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4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博法执字第71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李秋南名下位于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龙华大道东276号(证号:博国用(94)字第2000023号)的土地及房产,2015年10月15日由买受人徐千妹(身份证号码:)以131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秋南名下位于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龙华大道东276号(证号:博国用(94)字第2000023号)的土地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李秋南名下位于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龙华大道东276号(证号:博国用(94)字第2000023号)的土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千妹(身份证号码:)所有。被执行人李秋南名下位于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龙华大道东276号(证号:博国用(94)字第2000023号)的土地、房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千妹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徐千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