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葫芦岛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教育园区。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董事长。被告李某,男,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职高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江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