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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金伟咸XX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金伟,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1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4日释放。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赌博被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经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8日由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看守所。被告人咸XX,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赌博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大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辩护人于XX,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金伟寻衅滋事、被告人咸XX开设赌场一案,2015年3月5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金伟犯寻衅滋事罪、咸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因案情复杂,2015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三个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青双、冯艳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金伟、咸XX及咸XX辩护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2月6日,被害人周XX、周XX因不答应康XX等人在其所开的麻将馆设赌抽红,康XX、康XX纠集常XX、施XX(以上四人已判决)、被告人蔡金伟等人持械到周XX所开的麻将馆,将麻将馆内的麻将桌、墙面等物品砸坏。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蔡金伟到公安机关投案。二、开设赌场犯罪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康XX(已判刑)组织多人在肇州县多处地点开设赌场,设赌抽红。涉案金额达400多万元,康XX获利200余万元。被告人咸XX在康XX开设赌场时,在赌场帮助康XX记账、抽取红利。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咸XX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蔡金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具有自首情节;系累犯。被告人咸X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蔡金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被告人咸XX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在赌场只参与过两次抽红,且数额较小。被告人咸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咸XX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无前科劣迹;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2月6日,被害人周XX、周XX因不答应康XX等人在其所开的麻将馆设赌抽红,康XX、康XX纠集常XX、施XX(以上四人已判决)、被告人蔡金伟等人持械到周XX所开的麻将馆,将麻将馆内的麻将桌、墙面等物品砸坏。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蔡金伟到公安机关投案。二、开设赌场犯罪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康XX(已判刑)组织多人在肇州县多处地点开设赌场,设赌抽红。被告人咸XX在康XX开设的位于肇州县三小学附近、小二楼平房等地的赌场,帮助康XX记账、抽取红利。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咸XX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金伟、咸XX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到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公安机关破获康XX、康XX等系列犯罪案件后,涉案被告人蔡金伟、咸XX经公安机关上网通辑,蔡金伟于2014年1月24日、咸XX于2014年1月28日分别到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投案。2、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2011)州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013)同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金伟、咸XX主体身份。2011年9月2日被告人蔡金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4日释放;被告人咸XX无前科。证人刘XX、粱XX证实咸XX在赌局上管理、抽水。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杜XX、刘XX、胡XX、田XX对被告人咸XX的辨认情况。4、证人周XX2012年3月4日证言,证实2012年2月6日晚22时许,周XX在肇源县新站镇经营的王子台球厅被十多个男子砸了,其中有两个人蒙面,砸坏一张桌子、几个凳子,墙面也砸坏了。5、证人于XX2012年3月4日证言,证实2012年2月6日晚22时许,十多个男子拿着铁棒子、斧头、镐把等,把王子台球厅砸了,其中有两个人蒙面。6、证人康XX2012年5月25日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十五左右,康XX让康XX找几个人去新站砸赌场,康XX将此事电话告知蔡金伟,并让蔡金伟找几个人去新站砸赌场。晚上,8点钟左右,蔡金伟带了十几个人到康XX家,施XX、公XX、常XX开了三台车,他们在康XX家地下室拿了两把板斧和一些铁管装到车上,康XX告诉蔡金伟等人,只砸东西吓唬一下就行,不许伤人,蔡金伟等人开车去肇源。大约过了一个小时,蔡金伟打电话说他们把赌场砸了。7、证人施XX2012年3月7日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十五左右,康XX让施XX找几台车到康XX家,施XX到康XX家后,看到已经有十多个年轻人已经聚集在康XX家,康XX、康XX准备了铁棒子和消防斧发给这些人,康XX告诉这些人到新站镇小亮开的台球厅,不要伤人,就砸放局用的桌子。为防止被认出来,施XX戴了黑布头套。施XX带这些人进入台球厅后开始砸东西,砸完后开车回到肇州康XX家。8、证人粱XX2012年7月26日证言,证实粱XX到康XX在肇州三小学附近及小二楼平房内开设的赌场内赌过钱,康XX不在的时候,咸XX在赌局上跟着管理,负责抽水。9、证人姜XX2012年8月1日证言,证实姜XX在康XX开设的赌局上赌过钱。康XX不在的时候,咸XX在赌局上跟着管理,负责抽水。10、证人杜XX2012年6月27日证言,2008年杜XX在康XX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赌场位于肇州县三小学附近的二楼。赌博现场有康XX、咸XX,咸XX负责抽水子钱,赢家按照二十把一的比例要钱(每100元抽取红利5元)。杜XX在赌场从康XX处借了25000元,输光后走了。大约7个月以后,康XX派谢XX、咸XX等人到杜XX的住处要钱,康XX在电话中指使谢XX殴打杜XX,咸XX对杜XX进行辱骂,杜XX的爱人报警后,谢XX和咸XX离开。11、证人刘XX2012年5月30日证言,证实刘XX在康XX设的赌场内赌过两次,康XX的女友“小咸”在赌场抽水子记赌账。12、证人胡XX2012年5月22日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胡XX在康XX设的赌局上参与过赌博,康XX和其女友咸XX在赌博现场抽水子、记账。13、证人田XX2012年5月24日证言,证实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份左右,田XX将位于肇州县万米楼B单元202室的房屋,租给一对自称夫妻的人,两人一起来租的房,男是叫康XX,女的叫咸XX,租房协议是咸XX签的字。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蔡金伟、咸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蔡金伟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咸XX在康XX等人开设赌场时,在赌场内帮助康XX记账,抽取红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咸XX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金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金伟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咸XX在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咸XX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未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咸XX当庭认罪,悔罪,本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金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咸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姜红伟审 判 员  张叙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