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束长忠、蒋珍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原名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90-1号。负责人唐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玉祥(特别授权),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被执行人束长忠。被执行人蒋珍卫。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束长忠、蒋珍卫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的(2006)大民二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大民二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