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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炳岳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XX;2015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波因双方儿子打架一事发生矛盾,其于2015年6月17日4时许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思堤路X幢X号首层X号铺位门口,先用石块将李某波停放在该处的本田锋范牌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左右边前后车窗玻璃砸烂,再用刀将小汽车的4条轮胎、车前盖等多处砍烂。经鉴定,该车辆的修复价格为7981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7981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波的陈述、证人李某叠、张某林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资料、机动车行驶证、赔偿凭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耀林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关注公众号“”